關于進一步做實我國村(居) 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2020年魯皖贛聯合調研
關于進一步做實我國村(居)
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九三學社安徽、山東、江西省委員會調研組
近年來,全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央決策部署,從全面依法治國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高度,不斷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尤其是2018年司法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后,基本實現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在推動基層依法治理、服務和保障民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調研中,我們也發現以下亟需重視和解決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足
由于部分基層干部對在村(居)設立法律顧問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到位,僅滿足于轉發或照搬上級文件,配置村(居)法律顧問后,缺乏持續推動的思路和舉措。不少村干部認為配置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沒必要”、“花錢不值得”、“沒事自討苦”,重大事項、重大決策不邀請法律顧問參與法律論證,遇到麻煩事后又要求救火式服務,導致人民群眾對村(居)法律顧問“不知道”、“不信任”、“不求助”,依舊“信訪不信法”。
二、專業力量不強
以山東省為例,濟南、青島律師人數均超過5000人,占全省42%,但日照、菏澤等9個市不足1000人。從萬人律師比看,最高的濟南為9、最低的菏澤僅為0.67,而濟南的商河縣人口58萬人、律師13人,萬人比僅為0.22。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萬人比僅為0.26。魯皖贛三省平均每名法律顧問需要服務3—4.5個村不等,其中山東26個縣區法律顧問人均服務村數超過9個。一些地方為解決法律服務人才匱乏問題,將公檢法司等在職工作人員列入法律顧問隊伍,但他們本職工作繁忙根本無暇提供服務。
三、經費保障不力
三省調研發現,經費保障不足較為普遍和突出。大多省份補助經費偏低,部分省份不能及時發放。一些村(居)法律顧問甚至反映,從沒拿過補助,還需自掏腰包解決交通、通訊等各項費用。很多地方反映在領取補助費時,必須由律所開具稅務發票,扣除稅和管理費,村(居)法律顧問實際獲得更少。另外,律師服務公益與執業利益時有沖突,日常涉法事務的解答,服務公益行為是免費的,遇到糾紛需要訴訟時,是可以按標準協商收費的,但一些村(居)干部和群眾認為已有補助費,不應再收費。
四、作用發揮不夠
部分法律顧問缺乏社會責任感,把工作簡單地當作攤派任務,到基層走過場,怠于履職;有的法律顧問對涉農法律法規、政策、農村風俗習慣不了解,缺乏基層工作經驗和有效辦法;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復雜瑣碎、耗時費力,自降標準、應付了事;有的干脆派實習律師或剛執業不久的年輕律師例行打卡,導致服務質量不高,群眾滿意度低。據山東東營市調查結果顯示,對法律顧問工作滿意的村(居)僅占45.4%,基本滿意占32.9%,不滿意占21.7%。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重申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制度,充分作用。為此建議:
一、明確責任主體,整體協同推進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堅強有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建議在《鄉村振興促進法》尚未發布之際,將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責任主體、服務內容、服務保障等納入其中,明確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性質和職能定位,按照屬地管理、主要領導負責原則,構建包括縣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鄉鎮(辦)、村(居)委在內的多層次責任主體體系,協同推進。加大宣傳,使基層干部和群眾充分認識到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意義,爭取更多擁護和支持。
二、整合盤活資源,壯大服務力量
拓寬法律顧問人員遴選范圍,將公檢法司的退休人員,法援中心律師,當地具有一定威望和法律知識的新鄉賢等納入其中。加大“法律明白人”、“法治帶頭人”培養力度。突破一村(居)一法律顧問的固有形式,采取集中受理需求、集束提供服務、縣級統籌經費等方式,將整個鄉(鎮)法律服務事項整體打包給某個律師事務所,由事務所內部合理調配資源。
三、強化經費保障,激發工作動力
出臺相關政策,將村(居)法律顧問納入各地民生工程,補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經費發放不搞一刀切,可根據各地實際,采取基礎經費加實際工作量和服務質量等相結合的方式,簡化流程,直接撥付,定性公益,無需交稅。同時將經費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的指標。
四、加大培訓力度,注重正向激勵
分級分批對村(居)法律顧問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不僅包括法律法規、政治思想、涉農政策、基層治理基本知識、農村風俗習慣、風土人情,還應有做群眾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切實提高法律顧問責任意識和工作水平。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村(居)法律顧問,應給予相應表彰;對年度考核合格的法律顧問減免其來年律師注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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